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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83家物业企业集体“讨薪”
发布时间:2013.06.14    浏览数:2185
向供电部门索要代收手续费
德阳的物业企业不想再隐忍了。近期,83家物业企业就多年“义务代收代缴”电费问题联名向相关部门“发难”:供电局要么直接向用户收取电费,要么妥善处理物业代收电费手续。否则,将罢收电费。
现状:

帮干忙涉嫌侵权

  
记者调查了解到,物业公司为业主“代收代缴”水电费,在我市物业管理中并不少见,尤其是高层写字楼中,这一现象更加普遍。
    据了解,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此规定明确了电费等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应是“最终用户”,即广大业主,而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据此明确为“代收代缴”,意即“帮忙”。“条例”实施后,我市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时与物业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向物业公司支付2%—3%的代收手续费,并于2003年10月起执行至今。
    德阳房地产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主任孔志刚称,多年来,物业公司以联名书面形式向供电局反映妥善处理代收电费手续费,却至今没有丝毫结果。目前,省房地产业协会已收到联名信,认为物业企业的诉求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物业协会代表全市物业公司表示:义务代收代缴电费的做法,已严重侵犯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利益,希望有关部门加紧研究解决。
物业:

尚方宝剑也不管用

    物业企业的“集体抗议”有其原因。据一些物业公司反映,主要是因为物业代收代缴电费,既赔钱,又常由此引发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这些已严重影响了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物业公司的利益。

    “物业公司凭什么要无偿为供电部门代收代缴电费?为了代收电费,物业还要花钱请专人抄表、收费。”物业协会副主任聂志华表示,一方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电费等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应该是最终用户即广大业主,并非物业公司;另一方面《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中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然而,尽管有了“尚方宝剑”,但为方便业主,在没有任何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一直为供电部门代收代缴小区内的电费。据了解,即使是进行了户表改造的小区,公共区域内的路灯、电梯费等也是物业公司帮着在收取。
在没有进行户表改造的小区,由于很多小区电网设施均已老化,小区的公共电分摊很高,小区公共用电和所发生的电能损耗、运行维护费用等,物业公司则通过加价的公共损耗分摊电价向小区业主平摊。
    “问题是业主对我们的工作并不领情,有的甚至对个人及公摊电费的数量产生怀疑,公司财务人员还不得不将账本拿出来一一解释。”一位物业公司经理拿出一叠业主电表清单对记者抱怨道,“物业公司如收不齐业主水电费的话,就必须长期垫付,这对物业公司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资金负担。
供电部门:

与物业公司没有建立委托关系
    收到物业公司的函件后,市供电局在回复中说明:对于一户一表住宅小区,供电企业实施了抄表到户,并未让物业公司进行代收。
    对于原开发商或老的住宅小区未安装户表或尚未进行户表工程改造的小区,供电部门表示,只与小区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建立供用电关系,并没有与小区内各住户建立供用电关系,因此供电企业也只能抄表、收费到合同户。至于小区内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物管协会进行协调处理。同时,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的电度单价均高于供电局向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的电度单价,因此,两者之间的差价部分即是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的电费手续费。而该项手续费收取标准是否合理由物业协会协调确定。
    供电部门表示,从2005年开始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户表改造,2008年共改造了14000余户,今年计划投资2亿元,改造近6万户。对于未进行户表改造的用户,因未与供电部门建立正式的供用电关系,所以建议由物管协会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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