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03 浏览数:1975
从9月1日起,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由以往按户分摊改为按面积分摊。通知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等自用水、电,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住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住宅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
本报讯 记者康振华 实习生温宇娟报道:8月18日,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由以往按户分摊改为按面积分摊。
公用水电费按住宅面积分摊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共用水电费分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局就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明确做出规定:住宅小区电梯、楼梯灯、路灯等共用电费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按约定方式向相关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至于住宅小区供水二次加压产生的电费,按相关用户的用水量分摊。
通知还明确规定,以下水电费不得向业主(住户)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等自用水、电,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住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住宅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
通知要求,向业主(用户)分摊的共用水电需设置独立计量表,费用单独列账,每月在分摊前及时向业主公布分摊的数量、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负担的金额等。
据了解,以上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珠价〔2002〕92号)废止。
新规最大亮点遵循公平原则
市发改局价格科负责人表示,新规定的出台主要是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物权法基本的法理精神对共用水电的分摊规定进行调整。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新规定的改变主要考虑适应物权法的一些规定,要按照法律来制定行业管理条例。原规定对公用水电费是按户平均分摊,这不符合物权法的法理要求,容易引起不公平,随着业主法律意识的提高,按户分摊对小户型业主存在不公平性,也引起不少小户型业主的投诉。
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周赛群认为,新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遵循公平原则,让业主可以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他认为新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绝大部分人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