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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失窃 物业该不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5.11.09    浏览数:1779

《天下无贼》电影很好看,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偷盗还是很常见的,尤其是作为人员聚集地的住宅小区,如果管理不慎更容易引来小偷们的光顾,下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物业的突然撤离,导致南宁红日江山小区成了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小区现在无安保,无监控,人防技防缺失,盗贼入室偷盗猖獗,平均每天至少有一起盗窃案。偷电瓶车、入室盗窃已经见惯不怪了。现在小区内外污水横流,电梯无监控,有3部电梯停运,公共设备故障频出,随时面临停水停电的可能。业主们忧心忡忡。

物业履行服务合同有过失应担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未定期巡逻,防盗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工作,保安离岗等,由此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业主需要举证证明物业在工作当中是否有过失以及失窃财物的价值,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

失窃1万多元 业主状告物业败诉

家住江北某小区的余女士因出门时没有关好门,回来时发现遭入室盗窃,家中一台新的数码相机和几百元现金以及其他物品总计1万元的财物丢失。

事后余女士报了警,但随后在警方调查时,小区物业无法提供监控系统所拍摄的人员出入状况,气愤的余女士一纸状书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惠城区人民法院。余女士认为,自己每月都坚持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应该对自己的居住环境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去年620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定,驳回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除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特别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家庭财产不存在保管关系,但存在一定安全程度保障关系,即物业对业主具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鉴于小区物业提供的《月巡查签到表》和《来人来访登记》,能证明物业基本上实行了保安24小时巡逻制度,且余女士无法举证物业在安保方面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余女士的诉讼请求。另外,余女士在报案时,陈述家中被盗时间为329日,当民警问起为何不及时报警时,余女士表示是自己没有时间,鉴于余女士起诉时与报案时说法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余女士家中是否被盗,余女士也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要防患于未然

三防并举严防蟊贼

技防、人防和物防,构筑了一道立体式的安全防范网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小区的主出入口,安装了人车分流道闸系统,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各行其道,无论是车还是人,要想进入小区,必须刷门禁卡;进入楼道单元门和地下车库门,同样也要刷卡。小区围墙上设置了红外对射式探测器,通过周界报警系统,防止犯罪分子由围墙翻入小区实施作案。小区的保安每天不定时、不定点、不定路线地进行24小时小区巡视,监控中心通过视频巡视路面、出入口、楼道、电梯等监控画面,利用对讲机与保安互动,确保小区安全。

联防措施三方一起合作管理

管理小区光靠物管不行,物管、社区及合江亭派出所对小区也实行联防政策,即对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暂住人口、进出人员都进行登记,再将人员基本信息报给社区和派出所,进行实名监管。此外,遇到紧急情况时,派出所会第一时间帮助物管处理。

潜移默化新市民素质不断升级

通过张贴宣传材料,不定期的培训活动提高居民的防盗意识,杜绝电瓶车无序停放、楼道内堆放杂物等不良现象,养成良好的刷卡进门等自律的安保意识。总之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行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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