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互选制度引导业主恶性竞争分裂小区
发布时间:2017.10.27 浏览数:1435
在任何形式的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都至关重要,谁能控制候选人的人选,谁基本上就锁定了选举结果。在我国众多的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候选人的人数没有限制的,通过自荐、组织推荐、联合推荐等方式报名参选,只要通过选举机构资格审查,都能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二是确定有明确的差额比例上限的选举,当报名人数多于候选人上限时,会由上级领导单位或本次选举组织机构行使筛选权力,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在小区业委会选举过程中,也会出现报名人数超过候选人差额上限的情形,这时谁来负责人员筛选的工作?这些负责的人的资格何来?因为小区业委会选举属于业主自治范畴,没有一个机构适合充当“上级领导机构”来决定哪些人应该成为候选人。又因为小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所有的当选委员都应至少得到过半与会业主的选票,过多的候选人容易造成选票分散,选不出足额的委员和候补委员,造成业主大会失败。
这种情况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 实施若干规定》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中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 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 1 至 2 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
筹备组根据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确定候选人总人数,并对候选人资格审查确认后,对委员和候补委员按照规定程序一并组织选举,根据得票顺序依次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 20%,且不得高于50%。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推荐人数超过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 50% 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投票确定符合前款规定人数的候选人。这种办法即为“互选”,由竞争对手互相决定对方的去留,这个制度从初衷来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成为了引发小区业主内斗与不稳定的催化剂。
在一个 2000 户业主组成的小区,只要 1 个人发动 100 户业主,就能推荐 20 名候选人,这个人数在正常的小区业委会选举的候选人预选中能够占据优势,就可以把某些为个人和小团体的业主谋取利益的人留在候选人行列中,而把一些实际上符合条件、在为小区业主服务上有更多公心的人排挤出候选人的行列。
在业委会选举中,以下两种情形会发生互选,一是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严重受损,发生集体维权事件,业主被充分动员,这种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很可能会出现业主积极报名,报名人数多于筹备组设定的差额上限。这种情况下举行互选,竞争者之间是善意的,不管最终谁当选,并不会造成小区的分裂和对立;二是小区业主因利益、地缘等分化成不同的群体,群体之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互选是各方较量的一个制度化平台,如果其中一方熟谙规则,就可以动员自己的支持者,推荐大量候选人,通过恶意竞争,提前锁定选举结果。
最终无论以哪种方式收场,无论哪方宣布自己胜利,有一个肯定的事实是:最大的输家是小区全体业主,选举结束后小区将迎来分裂、对立的业主与只代表部分人利益的业委会。这种情形下,互选就是一个放大业主群体间差异、撕裂小区、破坏小区稳定的坏制度。
竞争激烈的选举制度特别是零和博弈下的恶意竞争会迫使参选人将竞争对手宣传成“坏人”,建构起“敌我区隔”,以争取更多的人支持自己。这个过程中必然伴随着诽谤、谎言和恶意的人身攻击。
某小区由现任业委会成员作为筹备组成员组织业委会换届选举,在候选人报名阶段,一名新业主在候选人推荐表截止交表时间前,交了推荐自己与另外一名业主为候选人的推荐表,筹备组以推荐人只有一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10 名业主可以联名推荐 1 至 2 名候选人,没有将他列为候选人,这名业主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歪曲事实,称担任业委会委员可以有巨大的利益,故现任业委会主任排挤新业主参选,自己想为小区做点事都没有机会,并在小区公告栏中匿名张贴小字报,引起业主的同情和不满,他还意图发动 20% 的业主联合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重新开始选举。为了减少矛盾争执,筹备组延长了候选人推荐的时限,这名业主大力宣传、充分发动业主,在小区公共场所设立签名台,拉拢并动员路过业主签名推荐候选人。最后推荐形成了 22 名候选人,其中 6人由筹备组推荐。以这名业主为代表的一方要求筹备组按照条例组织互选。为了平息业主之间的分裂和内斗,筹备组选择了暂时停止换届选举,交由街道办组织选举。在深圳市住宅小区换届选举的互选阶段,造谣中伤竞争对手收受物业公司好处或自己要成立物业公司换掉小区现物业的事例不胜枚举,造谣者可以以极低的成本打击出于公心、为小区做实事的候选人,特别是作为现任业委会成员的候选人。
实践证明,这项规定自 2013 年底实施以来,在各个住宅小区选举业委会时造成了相当混乱的局面,形成业主群体的公开分类和对垒,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和谐与稳定。本应是候选人争取更多业主支持的选举,变成了如何让更多人成为候选人,就使业委会选举异化成在两个“领头人”的带领下,各自发动业主,拉帮结派,最后人多势众的一方提前获胜,而全体业主没有表达自己真正意愿的机会,一小部分人就能不顾数千户业主的意愿和利益提前锁定选举结果。与之相伴的是小区业主的分化对立,业委会上台之初就要面临相当一部分业主的反对,这就打开了小区业主内斗、混乱的“潘多拉盒子”。
在今年 4 月 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 号)中指出“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建立惩恶扬善长效机制,破解城乡社区治理难题”。
为了加强业主委员会这个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有必要在深圳物业管理条例修法过程中对“互选”制度进行改进和优化。一方面应该回归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初衷,对候选人总数不设“应选总额50%”的比例限制,直接交给全体业主进行选择,甚至可以召开两次业主大会的选举,由全体业主进行“预选”和最终选举。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修法取消所有当选委员和候补委员都应“双过半”的限制,可以由全体业主直选,按照得票率高低产生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