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 市区物业收费新规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8.06.07 浏览数:1196
3月28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结合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我市住宅物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对《德阳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相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进行了部分修订,修订后的《德阳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2008年公布的《规定(试行)》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试行至今已两年多,结束了我市物管收费无据可依的局面,对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化解物业服务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两年来,市物价局共立案处理物业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13件,接受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电话咨询50余件。从市房管处对试行前后两年受理的物业服务纠纷统计情况来看,试行后较试行前明显减少,从2007年47件、2008年23件,减少到2009年20件、2010年1至10月10件。
本次修订涉及的具体内容共七项:一是经业主按法定程序共同决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浮动幅度的,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二是取消业主未入住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低于已入住的收费标准的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的内容和除外内容;四是增加了停车场所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停车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的规定,同时,对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的其具体收费标准作出原则规定;五是增加了20层(含20层)以上的电梯住宅物业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六是取消了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规定。同时,为保障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的连续和稳定,还特别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与《规定(试行)》和修订后的《规定》不符的,在合同未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前,仍然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规定(试行)》,但与修订后的《规定》不符的,在合同未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前,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将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三个重要作用:在业主缺位时对物业服务价格的形成起到规范作用;在业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时起指导业主和物业公司商定价格的作用;在发生物业服务收费纠纷时起解决争议的依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