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全方位的物业服务、家政服务等!
近年来,本市物业管理小区覆盖面不断增加,百姓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由此,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一些业主以不缴物业费作为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的表达。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六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因此,物业管理实行的是有偿服务,如果物业费不能按时收取,物业服务质量也会下降,而这会导致更多的业主不缴物业费,造成恶性循环已成为小区管理服务工作的一个难题。本期“说说咱家的物业”关注百姓身边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话题,看看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和建议。
现象一:空置房产是否该缴纳物业费
有不少业主认为,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服务后收取的费用,如果业主没有在所购买的小区内居住,就不用缴纳物业费。市民刘小姐在3年前购买了本市西青区一小区内的房子,交房时刘小姐向物业公司缴纳了一年的物业费,随后刘小姐并没有去新房居住,也没有出租,而是将房子空置。去年,刘小姐接到了小区物业公司的通知,让刘小姐将所拖欠的物业费补交。刘小姐纳闷:“房子一直是空闲的状态,也没有人住,我也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给我提供的服务,为什么要缴物业费呢?”
业主周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2008年,周先生购买了东丽区一套房产,由于小区交通不便,许多业主都没有马上入住,周先生就是其中的一员。去年入住以后,物业公司告知周先生应当补缴物业费。随后,周先生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缴纳了所拖欠的物业费。
现象二:物业服务标准不一业主难认同
由于小区物业建设的年代不同,设施不同,各小区物业收费的标准都不一样,小区业主也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情况认知不同,有的业主认为服务很好,有的业主则认为服务不到位,也是不缴物业费的原因之一。
“小区楼道里的灯坏了,到物业公司报修了好几次,都没有人来修。这样的服务让我们怎么缴物业费?”家住河西区的唐先生向“说说咱家的物业”反映:由于他认为小区服务水平达不到物业费的标准,所以就拖欠了物业费。像唐先生这样的还有许多业主,他们或者认为小区内卫生环境较差、或者以小区服务水平较低为由,拒绝或者拖欠缴纳物业费,让物业公司十分头痛。
现象三:二手房交易当心欠缴物业费
市民刘先生上个月购买了本市一套二手房,可是没想到换房的快乐劲儿还没过去,却从物业公司得知:“原房主拖欠了上千元的物业费。”刘先生告诉渤海早报记者说:“当时房子是通过中介购买的,合同里也没有提到物业费的问题。”随后,刘先生立即联系原来的房主,可是对方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手机竟然关机,再也打不通了。“物业公司说购房者在买房前应当有义务了解前房主的债务情况,现在既然房子过户给了新业主,就应当向新业主追要。购房者本以为换套房是件快乐的事儿,可是却变成了一件烦心事。”刘先生表示,如果前房主还找不到,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针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问题,本期“说说咱家的物业”分别邀请到了小区业主代表、物业公司和天津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律师谈谈他们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和建议。
业主代表刘燕萍:我相信许多业主还是希望居住在一个环境优美的小区里的,物联招聘,只要物业公司的服务,得到了小区大部分居民的认可,物业费的收取就是合法合理。可是,我们希望物业公司能够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小区内明示,增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信任感,做到公开透明,这样也有利于物业费的收取。
某物业公司王经理:目前物业公司都是按照本市在2009年制定的一个收费标准来收取物业费,有的甚至还低于这个标准。可是这几年随着物价的上涨,人力成本的增高,物业公司的刚性成本也在增加,可是许多小区却无法上涨物业费。因为要上调物业费,需要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是件很困难的事儿,许多业主根本不赞同,希望广大业主能够给予我们足够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才能保证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