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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纳入民法典 各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数:549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为物业服务合同正名,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也明确了业主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业主对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为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业主对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考虑到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民法典》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可以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当然,任意解除权是有限制的,如果因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此外,合同到期后,业主没有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而物业服务人又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继续有效。(《民法典》第946条、第948条)

除上述规定外,《民法典》还增设物业服务人负有平稳交接物业服务区域的法定责任,以及在合同终止之后、新物业服务人(或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前应当履行“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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