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106条,涵盖了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里哪些内容与市民的小区生活息息相关?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物业需保障建设停车充电与换电设施
当前,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上升,在小区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不少业主的现实需求。为此,《条例》第十六条特别规定:新建物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停放车位(库),依据新能源发展规划和业主需要,为安装停车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场地、空间,配置相应的接入条件。已建成有条件的物业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经业主共同决定,逐步改造建设停车充电与换电设施。
物管不能想干嘛就干嘛 这14项事项得由业主共同决定
《条例》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规定这十四项事项要有业主共同决定。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实施自行管理;物业费调整;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条例》提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中,上述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怎么开?《条例》有这些规定
《条例》还规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是,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开不了怎么办?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若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向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核实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筹备组筹备工作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给予配合,不得阻扰。
另外,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业委会职责明确 若有违规业主可联名罢免
关于业主委员会,《条例》明确,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全体业主共同交纳;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条例》提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投诉或者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物业服务人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也不能强制业主刷指纹、刷脸进入小区
在《条例》中,还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泄露业主信息;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业主利益;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
《条例》还明确,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共有部分收益该归谁?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条例》提出,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且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改正,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小区公共区域违规停放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将被处罚
《条例》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 陈淋)